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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別管轄
(一)一審案件
(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尚未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法庭的省市、自治區處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時。
(2)1+4+26管轄——1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4是指四個知識產權法院(北京、上海、廣州、海南)。26是指26個中級人民分院設立的專門知識產權法庭(成都、南京、蘇州、武漢、合肥、杭州、寧波、福州、濟南、青島、深圳、西安、天津、長沙、鄭州、南昌、長春、蘭州、廈門、烏魯木齊、景德鎮、重慶、沈陽、溫州、無錫、徐州)。
(3)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基層人民法院處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法釋[2022]13號):第一條: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壟斷糾紛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蓪χR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條: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涉馳名商標認定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外觀設計專利行政案件除外。本規定第一條及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標的額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數額以上的,以及涉及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關行政行為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二審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管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二審案件。
(2)原審上一級法院管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22號)第二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二審案件,統一歸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的二審仍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即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地域管轄
(一)侵權行為地管轄
(1)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1、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2、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3、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4、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2)侵權結果發生地管轄——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的發生地,不能以權利人認為受到損害就認為其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二)被告住所地管轄
(1)被告住所地管轄——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
(2)經常居住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共同訴訟管轄
(1)制造地法院管轄——僅起訴制造者,未起訴銷售者時。
(2)銷售者法院管轄——僅起訴銷售者,未起訴制造者時。
(3)制造地/銷售者法院管轄——1、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2、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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